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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关于印发《南宁航道养护中心 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31 10:01:32 作者: 来源:本站 点击率:3746

中心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中心政府采购工作,我中心修订《南宁航道养护中心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航道养护中心              

                            2020年3月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航道养护中心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20203月修订)


    为规范我中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依法依规使用部门预算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文件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范围

    我中心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按照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机制执行及参照本办法执行。

    (注: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0年版)规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50万元,设区、市县级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和设区、市县级均为60万元。)

    二、政府采购工作分工

    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全中心归口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具体职责和分工如下:

    (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财务审计科是全中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全中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汇编、审核、上报等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审核、申报、财政拨付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财务管理事务。负责指导督促政府采购项目主办部门按计划、按规定完成政府采购工作。

    (二)政府采购项目主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编制项目预算(具体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制订采购方案;

    3.按采购方案实施采购:

    (1)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2)按上级批准备案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履行、项目验收、结算等工作。

    (三)我中心政府采购常规项目的主办部门:

    1.办公室:负责全中心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物业服务、公务车维修和保险、复印纸,以及中心本部办公用品、印刷制品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各分中心办公用品、印刷制品在当地自行采购)。

    2.设备(安全)管理科:负责全中心船舶设备维修、专用设备、燃油料、安全设施、劳保用品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3.航道管理科:负责全中心站房维修、航道维护工程(疏浚、测量)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4.航标管理科:负责全中心航标专用器材、航标维护工程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5.科技信息管理科:负责全中心航道信息化互联网接入服务、航道信息化相关设备、航道信息化维护工程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6.航道行政监督科:负责全中心航道行政专用设备、执法服装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7.党办监察室:负责全中心党建、精神文明活动及相关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8.人事科:负责全中心培训教育等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9.离退休人员工作科(工会):负责全中心负责职工体检、文体活动设施建设、职工福利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四)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党办监察室负责我中心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及要求

    政府采购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采购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

    各科室根据中心业务工作的需求,在每年编制预算时,提出采购计划,经中心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年度部门预算经上级审批后方能实施政府采购。

    (二)制订采购方案,报请中心审批。

    主办科室根据上级批复的预算,制订项目采购实施方案,采购方案根据权限经审批后方能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主要采购内容、资金来源等);

    2.拟成立采购小组成员名单(成员一般由本部门人员组成,涉及相关科室或金额较大的项目可由相关科室和财审部门的人员组成);

    3.拟采取的采购方式及政策依据;

    主办科室选择政府采购方式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采购计划的具体情况,选择合法、合规、合理的采购方式。采购方式以自治区财政厅最终同意备案的采购方式为准。

    4.拟实施采购的程序和步骤;

    采购的关键环节要说明清楚如何操作,如采购产品的选择办法、代理商和供应商的选择办法、项目验收办法等。

    采购方案审批权限:重大项目或大额资金项目按我中心“三重一大”制度,经中心党委会审批后实施。非重大项目或非大额资金项目按我中心财务计划与开支审批规定,经相应权限人员审批或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三)按采购方案实施采购

    1.成立采购小组。

    2.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1)内部采购计划备案审批。由主办人员填写《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核表》(详见附件),经主办科室负责人、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审批。

    (2)上报采购计划备案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核表》经相关权限人员审核审批后,方能进行通过“政采云”平台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由主办人员通过“政采云”平台录入政府采购计划并附上经审批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核表》,在平台上经财审科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审核、财政厅批准备案。

    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备案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选定供应商。

    在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采购方式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1)关于定点采购供应商的选择:包括工程设计服务定点、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基建造价咨询服务定点、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车辆协议供货、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印刷服务定点等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可直接订购的,由主办科室(采购小组)在定点供应商名录中通过对不少于三家的比较,择优选定一家定点供应商。文件规定须竞价采购的,按竞价采购流程办理。

    (2)关于招标代理商的选择:采购小组可在自治区财政厅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通过对不少于三家的比较,择优选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如在自治区财政厅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招标代理机构无响应,则由采购小组在财政厅名录外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中择优推荐一家,报中心审定。

    (3)关于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审定:属于招标选定供应商的项目,招标文件由采购小组审核、分管领导审定。

    (4)关于参与开标评标工作:

    根据评标要求,需要派业主代表和监督人员参加开标的,须经中心主任授权同意。对参加开标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①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

    ②遵守开标会场纪律;

    ③熟悉开标流程,严格遵守评标纪律;

    ④了解开标项目的具体情况;

    ⑤正确履行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4.签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按上级文件规定及我中心《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5.履行合同;

    主办科室和供应商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做好采购过程的管理,确保采购内容按质按量完成。

    6.项目结算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由主办科室负责组织,原则上由主办部门、使用部门等相关科室参加,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桂财采〔201522号)执行。验收合格后主办科室和财务部门办理资金结算支付。资金结算支付按照相关财经政策及合同条款要求执行。

    7.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采购主办科室协同财审科等相关科室协商,并提交中心领导研究解决。

    8.资料存档等其他相关工作。

    ①政府采购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我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②主办科室要按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好政府采购相关资料,于次年6月底前移交中心档案室。

    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经审批的政府采购方案;

    (2)内部采购计划备案审批表和财政厅批准的备案材料;

    (3)采购小组讨论研究代理商、供应商等采购过程中重要事项的记录或纪要;

    (4)招标评标相关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材料;

    (6)项目验收结算材料;

    (7)其他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材料

    四、其他

    (一)政府采购工作纳入中心年度绩效检查考核的内容之一。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办法未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管理制度相冲突的,则按上级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南宁航道管理中心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道办〔2018109号)同时废止,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附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核表

附件

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核表

填报日期:年     

采购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品目名称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采购预算单价(元)

采购预算总额(元)

优惠率

实际协议价(元)

组织形式

采购方式

选择的定点协议供应商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事项简要说明或方案概述

本框填不完的,可另附附件或另附清单。

采购事项经办人签字

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财务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采购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采购联系人及电话

说明: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名称要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表的名称一致。

      2.采购方式为定点协议采购的,表中的“优惠率”、“实际协议价”、“选择的定点协议供应商名称”不必填项;否则,可不填。

      3.委托代理采购的,表中的“代理机构名称”为必填项。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