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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关于印发南宁航道管理局公务用车 驾驶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30 09:59:48 作者: 来源:本站 点击率:1102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宁航道管理局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航道管理局

                               2019年9月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航道管理局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公务用车及专职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南宁航道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南宁航道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驾驶员职责及规范

    (一)驾驶员主要职责

    1.努力学习政治和钻研业务,忠于职守,服从工作安排,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治和文化素质、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

    2.爱护车辆装备,做好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用、养、修工作,做到“勤清洁、勤保养”,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和车容整洁,妥善保管好车辆证件、备件。

    3.遵章守法,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热情服务,完成好驾驶任务。

    4.车辆的日常一般维护,原则上由驾驶员自行完成,车辆进厂维修,驾驶员要做好监修工作。

    5.做好行车、保养维修记录,建立车辆使用档案。

    6.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活动及内部业务考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二)驾驶员安全行车守则

    1.驾驶车辆时,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

    2.不准擅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准驾驶有故障的车上路;不准酒后或过度疲劳驾驶车辆;不准超路限速度行驶。

    3.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车辆操作规程,服从交通管理,礼貌行车,文明驾驶。

    4.坚持出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清洁、检查、保养、调试的“三检”制度。

    二、驾驶员驾驶公务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理和惩戒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被交管部门处罚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并根据违反交通法规情形,单位给予如下处理:

    1.年内违法1次,或被扣分达3分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

    2.年内违法2次,或被累计扣分达6分的,给予通报批评。

    3.年内违法3次,或被累计扣分达1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停岗教育一个月或转岗处理,停岗教育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年内违法超过3次,或被累计扣分超10分的,或单次扣分达12分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被处分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酒后驾驶公务用车未发生交通事故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被处分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酒后驾驶公务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影响大小,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理。

    (三)醉酒驾驶公务用车的,一律开除公职。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事故处理由安委办牵头,车辆所在单位办公室、当事驾驶员协同处理。

    2.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必须按规定保护好现场,并全力抢救伤员(货物),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应三天内书面作出事故经过向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如实、准确反映情况,提供目击者的证词和现场其他材料,以便配合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和办理保险理赔业务。

    4.事故发生后十天内,用车单位必须把事故报告送交安委办。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责任、损失金额大小、当事司机的书面检查以及交警部门处理的有关材料,以及对事故当事人、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

    5.安委办根据用车单位事故报告和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裁决书、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司机本人的认识程度等,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安委会。

    (五)驾驶员擅自将公务用车交给他人驾驶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驾驶员未经单位或领导派车,私自驾车外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人负责。

    (六)公务用车专职驾驶员实行备案制,各单位需增加或调整专职驾驶员的,须报设备安全科备案。未经备案驾驶公务用车,对驾驶人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七)以上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违反规定是党员的,同时按党组织有关规定处理。

    (八)发生以上违反本办法的情形后,1.驾驶员隐瞒不报告单位和主管部门的,一经查出,从严从重处理。2.车辆所在单位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党纪政纪处理。

    (九)对因管理不严、有章不循、责任心不强、违章操作面发生车辆损坏、丢失、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批评教育等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涉及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