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事项“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权限划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关于行政许可事项“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权限划分的通知
桂交水运发[2018]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精神,为规范与航道有关的工厂内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经研究,我厅决定对行政许可事项“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划分,现将相关权限通知如下:
一、沿海航道和自治区直接管辖内河航道上的桥梁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
二、沿海航道上除桥梁以外的项目和自治区直接管辖内河航道上的渡漕、拦河枢纽及船闸、码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负责审核;自治区直管内河航道上的其他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航道管理局负责审核。
三、除自治区直接管辖以外的地方内河航道上的项目航道通航影响评价由设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