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行政执法公示(2017)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南宁航道管理局
内设机构:航道行政监督科
执法区域:百色东笋--贵港航运枢纽及飞双江、沙坪河航段
联系电话:0771-4851736 /4739960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详见附表一)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 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5.《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59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7.《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2007年2月1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3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2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执法权限
(一)、行政许可:
1.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二)、行政处罚:
2.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3.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处罚。
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要求进行疏浚造成通航条件恶化的处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5.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6. 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航道设施安全及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处罚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处罚。
7.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
8.未开展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区等区域的清淤,阻碍船舶安全航行的处罚。
9.违反开闸规定的处罚。
10.违反船闸大修、岁修规定大修、岁修停航期超过规定时间或不按规定安排大修、岁修的处罚。
11.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投入使用前,未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处罚。
12.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航道内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或经审查同意的作业在作业完毕未按照规定时间清除遗留物或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遗留物的清除效果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未获认可的处罚。
13.船舶或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或未按照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的处罚。
14.未建或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建设过船建筑物或航道管理机构核准的客货临时过坝方案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的处罚。
15.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未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方案,未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修改即进行修建的;工程设施建设造成断航或恶化通航条件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16.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17.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区等区域的代清淤。
18.代为采取补救措施。
19.组织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四、执法程序
(详见附表二)
五、执法结果
六、救济方式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举报方式:直接举报、电话举报
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乐村路1号
邮编:530033
电话:0771-4851736 /4739960
邮箱:nnhdjhzk@163.com
社会监督员的单位:
姓名:李津生
电话:13768602268
姓名:陆继松
电话:13807768272